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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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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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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3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办理红字发票确认单后,还需要专门再操作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一)销方单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在购方未做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前提下,实现录入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二)购销双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购方已做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前提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三)综服平台与电票平台交互实现红字确认单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购买方使用综服平台用票,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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