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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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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86.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关联申报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和《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4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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