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的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第三条的规定: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