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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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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除大连市纳税人从什么时间起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


辽宁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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