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7-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9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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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出售公有住房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职工住房损失数额较大,在较长时间内难以用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抵补,为扶持转制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同意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26332654.72元在一定期间内在税前扣除,具体期限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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