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7-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7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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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2003]26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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