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1-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6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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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陕西、山西、安徽、贵州、湖北、河南、河北、甘肃、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2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程财函[2002]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36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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