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4-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3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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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等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市商业银行等5家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奖金比例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经济效益较好,不良资产比例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运作基本上呈良性循环,且又属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在税前利润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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