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2-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9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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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辽宁、湖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联函[2002]133号)。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至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底前在所在地已纳税款,不再退库;尚未缴纳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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