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9-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0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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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四川、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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