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9-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0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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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福建、广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兴证发[2003]38号),申请由总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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