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7-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68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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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无偿划转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持有的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权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2]29号)收悉。现将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机电)国有法人股权无偿划转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批复如下:


经审核,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将持有的黄河机电5675.62万股国有法人股划转给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关于黄河机电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850号)同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黄河机电国有法人股划转所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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