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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苏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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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准入、公开公正、合理规划、控烟履约”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同一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或数量要求:


(一)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在50米以上。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应在以上;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应离校门100米以上;


(四)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五)集贸市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消费品市场,以及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的,单侧设置不超过3个;


(七)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综合性酒店、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


(一)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持有1-4级残疾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首次提出申请的;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直营店;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


(三)中、小学校校门100米距离范围内持证户另选经营地址或因政策调整、建设规划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经营地址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混改企业除外);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油漆(涂料)、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等;


(八)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和中小学内部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不符合参考国标 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制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所规定的七种烟草零售业态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门100米距离范围内的,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距离应以行人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校校门中心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路中心点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本规定所指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本项所指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一)中、小学校校门100米距离范围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二)本规定第七条所指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依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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