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1-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10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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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所属企业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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