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3-29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0〕102号
发文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收藏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小竹提示
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对增值税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也享受“先征后退(返)”的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征退(返)明确如下:


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也应退还;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收,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应征收入库,不得退还。请名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9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