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11-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75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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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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