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12-30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9〕200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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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市局于今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发布我局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3-2007年)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8号),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发布。现将其中列入继续执行但应当修订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清理结果作以下调整:


一、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3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不再修订,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规定执行。


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在省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我局具体确定为: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75%。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


纳税人转租房屋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二、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不再修订,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84号)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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