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2-29
发文字号:
鲁地税地字〔1994〕1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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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东营、潍坊、济南、淄博市,德州、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据滨州地区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系按照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固定数计算,由胜利石油管理局汇拨各分支机构所 在地税务机关。由于近年来各分支机构的原油产量变化较大,再按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计算已不合理。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对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按各分支机构实际生产的原油产量分别汇拨其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具体征管规定,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并通知胜利石油管理局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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