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8-04
发文字号:
内地税字〔2006〕258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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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后如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05]881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可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对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上通知没有规定减免地方教育附加,应按规定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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