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7-02
发文字号:
际便函〔2009〕1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省市税务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为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我司决定近期就此展开一次专项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二、调查发法


(一)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确认境内企业是否存在上述对外支付项目,是否按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


(二)如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应约谈境内企业和境外机构相关人员,宣传税务总局19号令,要求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正式复印件(如为中文以外文字的,可要求附送中文文本),掌握派遣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从事的业务及生活条件,掌握境内企业实际向境外机构支付情况。


三、问题处理


调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等,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


四、各地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此次调查,并向我司书面报告(通过FTP/CENTER/国际司/非居民处)补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具体案例。


联系人:嵇峰(非居民税收管理处)010-63417934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