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2-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1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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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两个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抄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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