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5-3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57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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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凯景钢铁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凯景钢铁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税率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68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建凯景钢铁开发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福建漳州龙海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板镀锌、涂层板生产及加工。该公司主导产品镀锌钢卷和烤漆钢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表面改性金属材料"(序号:060116)范围。2005年7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福建凯景钢铁开发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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