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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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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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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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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