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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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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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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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6.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7.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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