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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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发票真伪鉴定-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发票真伪鉴定-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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