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4-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35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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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亦可以按规定扣除。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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