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3-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25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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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山西、安徽、河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从2005年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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