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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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2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3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各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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