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22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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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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