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1-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1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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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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