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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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3]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吉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吉>经贸投[2003]112号)。项目投资总额总计为8359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1334.9万元。经审核,所报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函[2004]965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审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各年度国产设备投资额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具体办理抵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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