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2-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20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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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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