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2-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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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东、陕西、辽宁、广东、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华投发[2003]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〇〇四年二月五日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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