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1-18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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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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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2.自2009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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