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单位办理进行跨省迁移,企业所得税上尚未弥补的亏损迁移后还能继续弥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