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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在2023年有延续吗?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 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2.湖南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在2023年有延续吗?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 6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 0.48%、0.72%、 0.96%、 1.12%、1.36%、 1.68%、 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3.湖南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率是否可以阶段性降低?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 6号)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 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 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4.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读,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5.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中的车型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读,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专用车辆,自《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发布后,申请人无需再重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