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办理有哪些事后监管措施?
答:(一)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书面承诺时限到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履行承诺。
(二)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人存在容缺办理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暂停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待纳税人履行承诺后,税务机关对其恢复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