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53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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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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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黔财农税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铁财[1991]10号)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8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91]财农税字第3号)法规,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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