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11-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7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小竹提示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晋地税农发[20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敬老院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榆次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仙亭敬老院作为个人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占用耕地修建老年公寓医疗卫生和游泳健身等服务设施,如确属为院内老年人服务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