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3-16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9〕2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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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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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法规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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