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1-23
发文字号:
财税〔1998〕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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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享受宣传文化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三个刊物列入享受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范围,具体按财税字[1996]78号<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文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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