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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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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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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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