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7-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5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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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本法规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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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 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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