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9-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5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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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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