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9-17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6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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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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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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