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9-17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6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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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l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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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61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6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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