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5-14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28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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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6户企业生产的14个牌号、22种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1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7]75号)规定,暂按1996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起始日期为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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