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