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3-12
发文字号:
财税〔2004〕5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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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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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利牌系列轿车、威姿牌系列轿车和雅酷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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