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2-19
发文字号:
财税〔2004〕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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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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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S06336C型小汽车,按照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03号)规定的日期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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